教督厅函〔2021〕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 大会精神,落实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《关于深化 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 方案》《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有关要求,探 索构建本科院校分类评估体系,引导高校合理定位、办出水平、办 出特色,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,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,我部研 究制定了《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 要求(试行)》,用于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。 具体评估工作参照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
法》(教高厅〔2011〕2号)实施。
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教育部办公厅
2021年11月15日
附件.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(试行)